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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04

  • 漯河市**理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申请复议人漯河市**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因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郾法执字第10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罚款决定书查明的其拒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为:马*申请强制执行后,其积极与马*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其一次性支付现金7000元,最迟于2014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将7000元交付郾城区人民法院;马*在收到7000元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撤回(2013)漯郾劳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的起诉。该协议内容,于2

  • 吉林石油**工程设备厂申请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长**设备厂在收到绿**院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故绿**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长**设备厂主张该厂处于停业状态而不能申报财产,申请复议人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在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人人格灭失、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申请复议人停业与否与申报财产属于不同的事由和行为,且不因法人单位内部的工作分工、人员调配而免除法人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平顶**管理局申请复议案复议决定书

    申请复议人平**管局因不服登**法院(2013)登执字第780-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根据相关规定,承办人对该房产进行查询发现涉案房产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未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任何形式的登记、备案手续,依法不具备办理查封或预查封的条件,承办人在法院送达回证上也注明上述情况,该房屋无法查封。登**院认定复议人未协助办理查封登记的情况不是事实,请求依法撤销罚款决定。

  • 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中**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申请复议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在会同县人民法院出示人民法院工作证、执行公务证、(2013)会法执字第77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后,以缺少介绍信、身份证,不符合该社查询条件为由拒绝查询,该社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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